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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會員人數異動須於每月24日24:00前上網填報,7-12月上半年度會費依6月會員人數繳納

獅子會員的區分

會員資格
任何具有良好品行之法定成年人士並在地區上有信譽者,得應邀請加入任何合法授證之獅子會成為會員。獅子會之會籍必受邀請始可取得。本憲章及附則中以男性或其代名詞人稱均為男女通用。
會員分類
(1)正會員:正會員具有獅子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並應盡一切義務。此種權利及義務並無限制,權利中包括適於擔任分會、區、總會之任何職務(但另有資格規定者除外),及需要由會員投票解決事件之投票權;義務中包括出席例會、速付會費、參加分會活動、並在地方上表現獅子會之良好形象;必須繳納當地分會會費,其中包括區及總會會費。
(2)留籍會員:遷居區外、或因健康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經常參加例會,但仍欲保留其會籍之會員,經分會理事會同意,得稱留籍會員。此種留籍情況,每六個月應由分會理事會調查一次。留籍會員不得被選為分會、區或總會職員,亦無選舉權。但仍應繳納分會、區及總會之會費。(分會之會費,可依分會之情況,收其認為合理的會費或酌收分會會費中之行政費用。)
(3)榮譽會員:非獅子會會員而對地方或獅子會有卓越貢獻之個人,並經分會決定頒給本項特殊榮譽者,得稱為榮譽會員。其入會費及區會費與總會會費應由該分會繳付。榮譽會員可以參加集會,但無權享受正會員之一切權力。
(4)特別會員:連續為獅子會會員達十五年以上,因疾病、衰弱、年老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分會理事會決定,必須放棄其正會員資格者得為特別會員。特別會員應繳納分會所規定之會費,其中包括區會費及總會會費。特別會員具有投票權及其他正會會員之一切權利,但無權擔任分會、區及總會等職員。
(5)終生會員:為獅子會會員達二十年以上,並對其所屬分會、地方或總會有卓越貢獻者;或為分會正會員達十五年以上而年逾七十歲者,或重病之會員得因(1)該分會之推薦,(2)由該會一次繳納總會會費達三百美元或等值之當地貨幣以代替該會員永久會費,(3)經國際理事會批准,為該分會之終生會員。分會對終生會員徵收其認為合理之會費,本憲章不予限制。
終生會員其履行應盡義務之下享受正會員之一切權力。卸任之總會長自動成為該分會之終生會員,毋須由該分會繳納會費。
終生會員意欱遷移他處並接受另一獅子會之邀請入會時,應自動成為新會之終生會員。
(6)副會員:會員在一分會中持正會員身分,可在其住所或就業地址的另一分會地中持有副會員身分。此副會員身分應由理事會授予,並由理事會每年審核一次。分會的月報表上不需報副會員。副會員在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可擔任該分會隸屬的區(單、副、臨時及/或複合區)或國際年會代表,亦不可代表該分會擔任分會、區、國際的工作人員、或委員職務。總會不向賦予副會員身份的分會徵收會費,只向賦予正會員的分會徵收國際及區會費,分會的月報表上不報副會員。如有必要,分會有權向副會員徵收會費。
(7)關係會員:合乎條件的當地居民有興趣加入獅子會服務社區,但因出席分會活動的機會有限不能成為正會員,即可以「關係會員」身分加入獅子會,但必須同時經過分會的理事會正式邀請。關係會員在親自出席的分會會議中有投票權,但不可成為分會的區(單、副、臨時及/或複合區)或國際年會代表。不可代表該分會擔任分會、區、國際的工作人員,亦不可接受委員工作。只需繳正會員的國際及區級會費,分會的月報表上不報關係會員。必要時分會可向關係會員徵收會費。

職業分類

獅子會得由自由決定以職業分類為其吸收會員及維持會籍成份之標準。職業分類以商業或職業之主要宗旨及興趣為定義。在任何分類中不得超過兩名以上之正會員。此項分類亦可分為關係企業、父子、僱主、合夥人、官員、經理等以及分會自訂之其他種類。
自1999年起,國際總會推廣以企業為主體成立獅子會分部或獅子會,借重企業的人力及財力發展獅子會,又可提昇企業形象,相輔相成。
雙重會籍
凡會員除榮譽會員外,不得同時兼為一個分會以上之會員;凡會員除榮譽會員外,亦不得同時兼為獅子會及任何相同性質之服務社團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