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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篇

複合區總監議會
序言
總監議會議長的職責在於領導複合區為實現國際獅子會理想而努力,是非常重要並且有極高的精神回報。這本手冊總監議會議長邁向此目標時有所幫助。因為複合區各有不同,這本手冊僅為提供建議而已,複合區應視當地情形而作修改。

複合區總監議會
總監議會包括-複合區內之所有區監督,總監議會為複合區在實現國際獅子會理想行政結構。總監議會的組成份子包括一位或一位以上之前任區監督;總監議會前任監督之人數不可超過議會組成總人數的一半。議會的決定須經過每位議會成員投票通過。
總監議會顧問可由前(上)或現任國際總會長、前或現任國際副總會長或前或現任國際理事組成,總監議會顧問無投票權。
根據複合區憲章及附則第五章第五節,總監議會的職責如下:
1.負責掌管總監議會及所屬委員會,複合區年會辦事人員及代理人。
2.負責管理與控制複合區財產,業務及經費。
3.負責管理,控制與監理複合區年會及複合區及其他所有會議之一切事務。
4.在國際理事會政策及章程明文規定下,負責處理任何由複合區內之區與副區,分會與獅友所提出有關憲章方面之問題。總監議會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所作之決定,須經國際理事會審查與通過始有效。
5.負責管理與控制複合區所屬委員會與複合區年會一切預算。年度開銷不可超出預算或造成預算不平衡。
6.負責簽約及作區級年會行政費用之核准。
7.負責指定複合區存款銀行。
8.負責指定保險公司並決定保險款目來購買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之職守保單。
9.如有需要,至少每六個月一次令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處提交財務報告,並在每年度底作財務報告稽查。
10.總監議會與複合區領導發展委員會議長一起與國際理事會分擔訓練新當選區總監的責任。
11.複合區憲章規定,依複合區特有之性質,可另有其他任務加予總監議會固有之職責之上。
總監議會職員
總監議會職員包括議長,副議長,執行長,主計長各一人,及其他總監議會認為有需要之職員。總監議會職員每年由總監議會指定或選舉。
總監議會議長
國際理事會鼓勵複合區選舉或指定前任區總監為總監議會議長。但任何前區總監皆可任總監議會議長,任期為一年,連選不得連任。
根據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第二章第二節,總監議會議長的職責如下: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為國際總會及複合區之節目、目標及長期計劃提供領導、指揮及創新;
(c)建立及促進各副區間之和諧與團結並協助各區總監解決爭論;
(d)主持複合區年會及所有的總監議會之會議;
(e)依複合區憲章及附則之規定提出報告及履行職責;
(f)執行其他複合區總監議會得指定的行政職責;及
(g)在任期屆滿時,事實地向繼任者提供複合區所有帳戶、基金及記錄。
總監議會副議長
總監議會副議長為總監議會議長之助理。若總監議會議長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應由副議長代理。
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
根據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第二章第二節,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在總監議會議長指導與監督下行使下列職務:
‧為被指定之所有總監議會會議作完整記錄,會議結束後十天內將記錄分發至每位總監議會成員及國際總會處。
‧協助總監議會處理區務並依照憲章及附則之明文與不明文規定,並依總監議會之旨意行事。
‧由副區秘書長-財務長處收取經費並出具收據,將收取之款項立即存入總監議會指定銀行內;在總監議會監督下與議長或一會成員共署支票以支付開銷。
‧負責掌管所有總監議會及複合區之賬本與會議記錄。在適當時間與情況下,任何總監議會成員及獅友皆可察閱上述賬本與會議記錄。
‧以總監議會定的款目來購買職守保單。以確保總監議會執行長-主計長之職業品格。
總監議會會議
總監議會應在當選區總監正式上任六十天之內舉行第一次例會。議會議長、或執行長在議會議長指示下,發佈總監議會會議書面通知,通知上應註明會議時間與地點。第一次例會時間與地點由議會議長決定,第一次以後例會時間與地點由議會決定。
總監議會會議出席人數若超過半數即達法定人數。
所有有關法則與程序之問題皆以羅伯法則為準。
複合區年度會議
總監議會有責任為複合區一年一度之年會作事前準備,複合區年會通常在世界年會之前舉辦。複合區憲章及附則標準本第四與第五章專為解釋複合區年度會議程序及年會基金而設。
憲章及附則
總監議會議長不但應對國際憲章及附則且應對複合區憲章及附則作徹底瞭解。擁有此二憲章及附則的常識對您處理業務將有很大幫助。
區總監
根據國際憲章暨附則第二章第四節,“區總監在國際理事會領導下,在其轄區內代表總會。區總監是一區之最高行政幹部,依據該區憲章暨附則,領導區內各專區、分區議長和內閣幹部。其職責為:
(A)促進國際總會之宗旨與目標。
(B)督導新獅子會之組成。
(C)當出席時,主持區內閣、區年會及其他區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主持的任何時段、應由區副總監主持。當區副總監未能主持,應由出席成員推舉一位區職員主持之;
(D)促進已授證各分會間之誠懇關係;
(E)盡量於區總監任期內訪問各分會至少一次;
(F)依本憲章及附則,對區職員及各區委員會指派委員督導及行使權利;
(G)向區年會或於複合區年會時所舉行的年度會議提出區收支明細表;
(H)在任期屆滿時立刻向繼任者提供區所有帳戶及記錄;
( I )報告所有以冒用國際總會名稱及案件;
(J)依區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註:任何獅子會發行之印刷物中,若有男性專用的代詞或用語出現,也同時代表女性。

任命
當選區總監在未就任以前,就應該任命幹部(除非該區憲章暨附則另有規定):
‧內閣秘書-財務長
‧專區議長
‧分區議長
‧區內各委員會議長
精心甄選上述職位的人選,以期在您的任期內得到他們大力支持。
憲章暨附則
請熟讀區、複合區和國際憲章暨附則。
區副總監
區副總監(自1994年7月1日起各區應選舉一位區副總監)
區副總監在區總監的督導及指示下,應為區總監的主要行政助理其特定職責應為:
(A)促進國際總會的目標及宗旨;
(B)熟悉區總監的職務,俾必要時區總監出缺時有所準備以擔當區總監之職務及責任;
(C)執行區總監得交付的行政職務;
(D)依區副總監手冊及其他指令執行國際理事會要求應辦之其他任務及行動;
(E)積極出席區內閣及總監會議之會議,在區總監不能出席時主持會議;
(F)參與區預算的編列工作;
(G)積極參與將持續到下年度之事務;
(H)參與審核區內各分會優劣點之工作;及
( I )應區總監之要求,督導適當的區委員會。
副總監候選人資格為
(1)單或副區內已授證的正常分會之正常會員。
(2)經其所屬分會,或由其所屬單或複區多數分會簽署提名。
(3)曾擔任或於就任副總監時任滿1.獅子會會長全年或大半年,及獅子會理事另二年以上;並2.分區議長或專區議長或區內閣秘書長及或財務長全年或大半年;3.以上各職均不得同時擔任。
副區委員會
國際總會核准並建議應成立之委員會
( 1)年會委員會
( 2)糖尿病防治委員會
( 3)環境委員會
( 4)新會發展委員會
( 5)護聾助啞委員會
( 6)榮譽委員會
( 7)國際瞭解與合作委員會
( 8)領導能力發展委員會
( 9)少獅委員會
(10)LCIF委員會
(11)會員發展委員會
(12)和平海報競賽委員會
(13)公共關係及獅訊委員會
(14)視力第一委員會
(15)青少年交換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