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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會員人數異動須於每月24日24:00前上網填報,7-12月上半年度會費依6月會員人數繳納

三OO複合區少獅會標準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組織之名稱為三○○少獅複合區。
第二條:目標
組成一個行政架構以在複合區內推進少獅會活動之目的及目標。
第三條:複合區組織
第一項:需要及境界
當三○○複合區內之獅子會輔導十個以上之少獅會及一百名以上之少獅會員並經國際總會承認時,三○○複合區之總監議會,可認可組成相對之少獅複合區。其境界應與三○○複合區的境界一致。
第二項:會籍
本組織之會員為三○○複合區之獅子會所輔導的所有正式承認之少獅會。
第三項:少獅複合區職員
1.少獅複合區主席
少獅複合區主席應於每年之少獅複合區年會中選舉產生。
(a)資格:
(1)該區所承認之少獅會的正常會員。
(2)曾任少獅會會長一整年度或大半年。
(3)由輔導分會背書推薦。
(4)由少獅區背書推薦。(若已成立)
(b)選舉:
(1)提名:任何合格會員得為書面提名為少獅複合區主席候選人。該書面提名應於少獅複合區年會開幕前三十天以前送達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否則無候選資格。
少獅區主席之提名應:
a)由各複合區任何被承認之正常少獅會提名;
b)由少獅會背書該被提名人為會員;
c)由所屬少獅區背書(若已成立);
d)由輔導分會背書;
e)被提名人自認合於候選資格之証明。
若少獅複合區年會召開時無書面提名或無合格候選人,可由任何正代表於少獅複合區年會當場提名任何合格之少獅為少獅複合區主席,若其候選資格被確認。
(2)選舉
少獅複合區主席應採秘密投票並適用以下條文:
a)若僅為二名候選人,則獲得過半數票者當選。同票時,則繼續選至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為止。
b)若為三名或以上之候選人,則獲得過半數票者當選。若於第一次投票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者,則繼續選至一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為止,但於再次投票時剔除上次得票最低者。
c)若僅有一名候選人,可不採用過半數書面投票之方式,可用口頭一致同意該單一候選人之方式選出。
2.少獅複合區副主席
少獅複合區副主席應於每年之少獅複合區年會中選舉產生。其資格及提名與選舉之程序與少獅複合區主席相同。
3.雙重提名
一位少獅可於同一少獅複合區年會中被提名為少獅複合區主席及少獅複合區副主席,但不能同時擔任兩個職位。該候選人放棄某一職位之選舉,不影響計算另一職位之選票。若同時當選,則該候選人必須放棄某一職位,而該職位則由其他候選人重新選舉。
4.空缺
若少獅複合區主席職位產生空缺時,由少獅複合區副主席自動遞補。若少獅複合區副主席因任何理由拒絕就任少獅複合區主席之職位,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複合區總監議會指定人應以指派方式遞補此空缺之未滿任期。
5.其他複合區職員
少獅複合區主席就職時應指派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及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少獅複合區年會或少獅複合區區務會議隨時認為需要並經總監議會認可之區職員。
6.少獅複合區議會
少獅複合區議會應由少獅複合區主席、少獅複合區副主席、少獅複合區秘書長、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所有少獅區主席及該少獅區主席指派之其他複合區職員所組成。若該複合區無少獅區主席則由該複合區所有少獅會會長(或各少獅會之一位代表)應為少獅複合區議會之成員。少獅複合區議會之成員各有一票。由複合區總監議會指派之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各副區之區少獅委員會主席應有資格參加少獅複合區議會所有會議及並參與該議會之一切審議。
7.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
除擔任少獅複合區區務會議職務外,複合區少獅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為複合區總監議會與少獅複合區議會之連絡人。他須將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決議向複合區總監議會報告。
第四項:少獅複合區議會會議
1.少獅複合區議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時間及地點由少獅複合區主席決定並經少獅複合區議會成員大多數之認可,其中一次應與少獅複合區年會同時舉行。
2.法定人數及投票:
少獅複合區議會有投票權成員過半數之出席為任何會議法定人數。
第五項:權力
除與國際獅子會之法人組織條款及憲章與附則、複合區憲章與附則之條文及賦與國際理事會之政策及行動抵觸外,少獅複合區議會應:
1.管理並控制少獅複合區議會、少獅複合區各委員會及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職員及其代理人。
2.管理少獅複合區之財產、業務及經費。
3.全面管理、控制並監督少獅複合區年會及所有少獅複合區之會議。
4.以國際理事會政策及其所規定之議事規則所賦予之原有管轄權,聽取及處理由少獅複合區內任何少獅區、任何少獅會或任何少獅會會員所提出有關憲章本質的抱怨。少獅複合區議會所有處理內容仍應由該複合區總監議會及國際理事會審查及決定。
5.控制及管理少獅複合區、少獅複合區各委員會及少獅複合區年會之預算事宜。不得批准或造成債務以影響任何會計年度的預算不平衡或有赤字。
第四條:少獅複合區區年會
A.少獅複合區年會應每年舉辦。地點應由上屆少獅複合區區年會決定之。日期及時間應由現任少獅複合區議會決定並經複合區總監議會認可。
B.複合區內各己授証之正常少獅會每十個正常會員或超過半數有資格選派一位代表。超過半數為五位或五位以上。在資格証明截止之前都可繳清欠費取得正常地位,該截止時間由各個年會規定之。每一位親自出席之正代表對任何決議案只有一投票權。
C.親自出席之正代表超過半數為各項會議之法定人數。
D.會議中親自出席之正代表多數之投票可決定贊成或否決議案。少獅複合區年會之所有行動可由複合區總監議會或國際理事會之行動而撤回或拒絕,則此項行動應作廢及無效。
第五條:少獅複合區基金
A.為支付少獅複合區之行政費用,經複合區總監議會之認可,少獅複合區少獅會應繳交依會員人數計算每位 元之少獅複合區會費。
該項會費應由各少獅會收齊預先交給少獅複合區秘書長。會費繳交之次數及日期由各個少獅複合區年會決定之。
所有收到之會費應經由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管理,費用支出應由少獅複合區議會批准,在該會計年度內少獅複合區議會不得支出超過實際資金而造成任何財務負債。
B.可於銀行開立帳戶以便於現金收受而所有支票或支付工具應由少獅複合區財務長及複合區總監議會指派人員共同署名。
C.應由少獅複合區議會指派一位稽核提出對少獅複合區之帳戶年度審查。每年應向少獅複合區年會及複合區總監議會提出前一會計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收支決算表。
D.任何會計年度結束,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已收未存款應由保管人移交下屆少獅區複合區議會,該款項連同少獅複合區行政基金帳戶餘額應視為新年度少獅複合區議會之基金收入。
第六條:職稱
只有本憲章所規定之職稱可為少獅複合區會職員使用。
第七條:附則
少獅複合區議會應提出對少獅複合區有效率之運作必要之附則並經少獅複合區年會通過。該附則應與本憲章之規定一致經複合區總監議會背書並應由國際理事會或其指定人之認可。任何附則或修正案與本憲章之任何規定或國際理事會或其指定人之行動抵觸時,應作廢及無效。
第八條:期限
A.少獅複合區初次發生以下情事即應解散:
1.少獅複合區投票決議解散。
2.少獅複合區主席接到複合區議會撤回輔導之書面通知。
3.少獅複合區主席接到國際獅子總會撤消之書面通知。
B.少獅複合區依A項之規定解散時,少獅複合區之會員無論個人或團體應放棄所有在複合區內使用有關少獅會名稱及標誌之權利及特典。少獅複合區名義所餘存款應交給複合區總監議會。
第九條:修正
本憲章只可由國際獅子會理事會之行動而修正,當所有修正案通過時,自動修正並成為本憲章之規定。
第十條:會計年度
本少獅複合區之會計年度自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