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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會員人數異動須於每月24日24:00前上網填報,7-12月上半年度會費依6月會員人數繳納

少獅會憲章標準本

第一條:名稱
本組織之名稱定為﹣少獅會。
第二條:目的
向社區之青少年提倡可培養青少年領導能力、服務經驗、機會的社區服務工作。並以友誼互助、相互了解來團結會員。
第三條:輔導
第一項:本少獅會是由﹣﹣﹣獅子會所輔導成立,但非該分會之一部分,本少獅會及所屬會員不得享有該分會及其會員之權利。
第二項:本少獅會之運作必須由  獅子會所督導及管理。少獅會及其輔導分會應共同選擇下列其中之一之督導及管理方式。
1.一位或以上輔導分會會員出席本少獅會的每一例會或理事會;或
2.兩會各派三位代表每月開會一次,以討論兩會共同興趣及計劃,並審查少獅會及/或其理事會之工作。如果兩會代表有不同意之處,輔導分會保有最後決定權;或
3.本少獅會之會職員必須於會議後的十五天內呈送特別報告或會議記錄給輔導分會秘書或授權代表或代表認可之。輔導分會有權召開兩會各派三位代表的會議以討論兩會共同關切之項目或計劃。如果兩會代表有不同意之處,輔導分會保有最後決定權。
第三項:如果本少獅會之運作必須以任何方式依賴任何學校合作,則本少獅會及全體會員必須切實遵守該校所訂的政策及規定。
第四條:活動計劃
第一項:依照第三條所規定本少獅會依自己人力計劃及推動適合其社區的服務活動。除本少獅會與其他少獅會或其他團體合作從事的服務活動平均分擔責任外,凡本少獅會單獨舉辦之活動必須負擔全責。
第二項:本少獅會負責籌集活動的經費,向地方上私人、商店、團體募集之經費,必須以有價物品報酬之。
第三項:本少獅會不得:
1.經常向﹣﹣﹣獅子會或其會員募集或接受經費;
2.向任何非輔導分會募集經費;
3.向任何其他少獅會募集經費。
第四項:任何向大眾募集活動款項的淨收入,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少獅會或所屬會員。
第五條:會籍
第一項:凡品行優良的男女青少年,經輔導分會的少獅委員會認為合格者,皆可成為少獅會會員。本標準憲章及附則所使用之男性代名詞及用詞,應解釋為男女適用。
第二項:類別:本少獅會可分為下列幾種會員:
1.正會員:具有少獅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履行一切應盡之義務。除另有資格規定外,此種無限制之權利包括擔任本少獅會及少獅會所屬少獅區或少獅複合區之任何職務,以及所有需要少獅會會員表決事項之投票權。而此種無限制之義務包括出席例會,速繳會費,以及在地方上表現良好的少獅會會員形象。
2.留籍會員:因遷移該區以外,或因健康問題或其他任何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參加少獅會例會但仍欲保留少獅會籍之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得為本少獅會留籍會員。留籍身分每六個月由理事會審核一次。留籍會員不得擔任少獅會職務,少獅區或少獅複合區年會中亦無投票權。如少獅會有規定會費,則須繳納之。
3.阿琺(Alpha)會員:年齡十二至十七歲之少獅會會員屬之。
4.亞米茄(Omega)會員:年齡十八至二十八歲之少獅會會員屬之。
第三項:終止會籍:本少獅會會員在下列情況可以停止或自動終止會籍:
1.會員年齡超過所規定之年齡一年。或
2.依本憲章第十五條解散少獅會之規定。或
3.本會三分之二以上正常會員投票通過時。
第四項:轉會會員:本少獅會可接受他會之退會會員,但該轉會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離會六個月內由前輔導分會致送轉會信函給新少獅會,並致送副本給新輔導分會秘書;
2.退會時仍為正常會員;並且
3.轉會會員的年齡在新少獅會所規定的年齡範圍內。
如果退出原會與申請轉會的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則必須符合本憲章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才能獲得本會會籍。
第五項:年齡範圍:基本上少獅會會員年齡的上下限應為十二至二十八歲。各複合區之總監議會、單區之區內閣或未有區之輔導分會亦可依地方的風俗或傳統,在十二至二十八歲之間訂立適合該地區之年齡範圍。
第六條:會議
第一項:例會
1.少獅會例會每月不得少於兩次,每週一次為佳,時間及地點按附則規定。
2.少獅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十位以上正常會員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必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每位正常會員特別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會議的目的,並必須選擇正常會員方便的時間及地點。如用書面通知,寄發時依照本會所記錄的會員地址投遞,即視為已發出。
3.法定人數:必須有全體正常會員的半數以上親自出席始能達到本會例會或特別會議之法定人數要求。
第二項:理事會
1.理事會應定期召開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時間及地點按附則規定。
2.少獅會會長得於任何時間,或任何理事要求時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必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每位會員特別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會議的目的,並必須選擇各位會員方便的時間及地點。如用書面通知,寄發時依照本會所記錄的會員地址投遞,即視為已發出。
3.理事會例會或特別會議必須少獅會會長、副會長及任何三位理事出席才符合法定人數要求。
4.任何正常會員有權出席理事會例會或特別會議,但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發言。
第七條:會職員
第一項:少獅會依照附則規定設置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及其他職位,並且必須由正常會員擔任。任期一年至選出合格的繼任者。任何會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職位。
第二項:會長任滿一完整任期不得再連選連任。
第三項:除本憲章另有特別規定外,各會職員職責應按照最新修訂之羅勃會議規則。
第八條:理事會
第一項:少獅會一切會務均受理事會管制及監察。理事會由所有少獅會會職員及正常會員所選出的三位理事所組成。
第二項:理事會為本少獅會的執行單位,透過本少獅會會職員執行少獅會政策。本少獅會一切新會務及政策須經理事會審核、修改再於例會或特別會議中提請全體會員認可。
第三項:理事會監管各委員會及會職員,必要時可越權處理任何會職員的決定或執行,並當會職員出缺時,理事會有權指派一位正常會員填補該職位直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項:理事會應向少獅會會員及輔導分會提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九條:選舉
少獅會會職員的選舉時間應配合  獅子會少獅委員會所訂之程序,但任何選舉只要符合過半數的規定即可。
第十條:委員會
依照附則規定可設置財務、活動及其他少獅會管理上需要而設置之常設委員會。會長經理事會同意可依其需要設置特別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會費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除原有或新會員每位應繳五美元外,少幼獅會可收取  獅子會認為適當管理費用,亦可包含輔導分會繳給國際獅子會總會的少獅會年費,少獅會可交少獅會年費給輔導分會。
第二項:任何欠繳本少獅會費用之會員在例會或特別會議須作任何投票表決時,或在任何論及正常會員,在未繳清前應自動喪失投票權,並視為非正常會員直至繳清欠款。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一經接受本會會籍者,即被認為同意並遵守本憲章及附則之一切規定。
第十三條:附則
本少獅會為處理會務之附則應由理事會制定,本少獅會會員應嚴格遵守之,但附則之規定應符合本憲章之規定。凡與憲章抵觸的附則或修正案或廢止案,應視為無效。
第十四條:徽章
第一項:國際少獅會及少獅會徽章應為兩個金色獅頭各向一方,中間隔以褐紅色直條,由上自下鐫有LEO三個字母。
第二項:國際少獅會徽章為少獅會會員保持其利益而專用。所有會員在保有會籍時有權配帶,或以莊嚴之適當方式陳列之。會員於會籍終止後應撤銷此項徽章。
第十五條:有效期間
第一項:本少獅會依下列情形解散:
1.會員投票通過解散。
2.會長或副會長收到﹣﹣獅子會撤銷輔導之書面通知。
3.會長或副會長收到國際獅子會撤銷本少獅會證書之書面通知。
第二項:本少獅會依第一項之規定而解散,則本少獅會會員個人及團體應廢除及放棄所有一切有關少獅會名稱及少獅會徽章之權利。
第十六條:議事規則
除本憲章另有特別規定外,本少獅會一切有關議事規則應受制於最新修訂之羅勃會議規則。
第十七條:修正案
本憲章之修改權僅屬於國際獅子會之國際理事會,其所通過之修改,應自動視為本憲章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應從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止。